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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我省生猪 购销 税 费实 行 统 一征收 项 目和控制 计 征 标 准 问题 的通知

粤府〔1999〕54号
1999-07-15

1999年第20期

1999年07月15日出版

关于我省生猪 购销 税 费实 行 统 一征收 项 目和控制 计 征 标 准 问题 的通知
粤府[1999]54 号

各市、县、自治县人民政府,省府直属有关単位:

国务院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颁布实施以来,我省生猪屠宰和税费征收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,生猪生产稳步发展,上市肉品质量基本得到保证。但由于目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、城乡物价、生活水平、计算征收和纳税习惯等方面的差异,造成各地征收生猪购销税费项目、标准不统一,个别地方甚至出现私设项目、乱收费等,影响了正常的生猪生产和流通,增加了生猪生产者、经营者的负担。为支持我省养猪业的发展,进一步规范生猪购销价格行为,现就生猪购销税费项目和收缴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全省统一生猪购销税费征收项目,一共为 9 项,即: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屠宰税、市场管理费、生猪防疫费、生猪产地检疫费、宰后猪产品检疫费、屠宰加工费。除上述税费项目外,各地一律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。

二、根据不同时期生猪价格水平,按照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标准,就低不就高,及时公布最高控制水平;对屠宰税等税费实行定额计征。每头生猪收取的总税费最高不得超过 70 元,每头生猪的计税售价总额(税基)定为 600 元。具体如下:

(一)增值税

该税额按增值税应纳税额= 每头生猪售价总额 X 应税率 4% 计算征收,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,征收部门为国家税务局。一般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增值税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饲养的生猪免缴增值税。

(二)城市维护建设税

该税以实际交纳的生猪增值税为计税依据,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按应缴增值税额的 7% 征收,在县城或原县属镇(建制镇)的按应缴增值税额的 5% 征收,乡村按应缴增值税额的 1% 征收。该税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,征收部门为地方税务局。

(三)教育费附加

该税按应缴增值税额的 3% 计征,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,征收部门为地方税务局。

(四)屠宰税

每头生猪屠宰税额为 8 元,该税征收对象为屠宰生猪的単位和个人(统称生猪经营者),征收部门为地方税务局。农民出售未屠宰的生猪,不承担屠宰税义务。

(五)市场管理费

该费一律按猪肉在集贸市场销售的成交额的 1.5% 收取,每头最高定额为 10 元。该费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,征收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。

(六)生猪防疫费

该费统一按每头生猪收取 4 元,征收对象为生猪饲养者,征收部门为农牧部门。该费进行防疫服务才可以收取, 不提供防疫服务不得收取,不得在屠宰厂(场)环节征收。

(七)生猪产地检疫费

生猪产地检疫费按照货值 0.5% 征收,即每头生猪定额征收 3 元。该费征收对象为生猪饲养者,征收部门为农牧部门。该费在生猪出栏时进行产地检疫后才能收取,不得在屠宰厂(场)环节收取。

(八)宰后猪产品检疫费

该费按每头生猪不超过货值 0.7% 征收,具体为 3.5 元。该费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,征收部门为农牧部门和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、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的屠宰厂、肉类联合加工厂。

(九)屠宰加工费

机械化屠宰厂(场)屠宰每头生猪收取 25 元,半机械化屠宰场屠宰每头生猪收取 14 元,手工屠宰每头生猪收取 10 元。该费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,征收者为屠宰厂(点)。

三、各地要立即对生猪生产、购销环节的税费征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,凡不符合省政府规定的税费项目和征收标准的,要立即取消或纠正,并向全社会公布,公布要明确向生猪饲养者、流通、屠宰环节各征收多少税费,使农民知道和掌握征收的税费项目和标准。各地、各部门不得搭车收费,对最高限额,各地只能降低,不能突破。要采取切实的措施,避免经营者将生猪流通环节的税费转嫁由饲养者承担。各级流通、税务、工商、物价、公安、农牧、卫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,密切配合,共同搞好生猪税费征收管理工作。

广东省人民政府

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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